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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定期公布统计信息

发布时间:2018-01-15 09:41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权责事项
2. 提供海关统计服务

子项
2.1 定期公布统计信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
(二)直属海关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三)协助当事人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的。
2.违反规定录入、修改、复制、传播、删除或者向他人提供海关数据。
3.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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