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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收集、整理相关统计信息

发布时间:2018-01-15 09:42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权责事项
1. 进行海关统计调查

子项
1.3 收集、整理相关统计信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五条 海关统计资料包括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前款所称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海关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根据需要以原始报关资料为基础,采集相关统计信息,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二)海关统计部门对统计原始资料中的申报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核实有关内容,当事人应当及时据实作出答复。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的。
2.违反规定录入、修改、复制、传播、删除或者向他人提供海关数据。
3.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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