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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海关关于莆田外轮理货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关缉违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15:14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关缉违字〔2024〕3号

  当事人:莆田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广,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503056808813734。地址: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港2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莆田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03月15日,我关驻秀屿办事处物流监控科在核查舱单管理水空子系统数据时发现:进口煤炭船舶:

  OCEAN CONFIDENCE,运输工具编号:UN9325661,航次:132,提运单号:BFPT240201、BFPT240202、BFPT240203 无理货数据。负责该票进口货物理货的莆田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在上述该船2024年3月11日卸货完毕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出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不相符的情形。当事人莆田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海关发送理货报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莆田海关物流监控科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信息、被委托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水运舱单系统截图、报关单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莆田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海关发送理货报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莆田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进行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印)

  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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