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莆田海关关于莆田市旭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CHANEL”等商标权的香水等货物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福莆关知字[2024]0001号)

发布时间:2024-07-02 09:06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莆关知字﹝2024﹞0001号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旭达通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35039606S2

  法定代表人:施志辉

  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荔华西大住所道3175号莆运驾校5号楼

  2024年5月29日,莆田市旭达通贸易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9610)向莆田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提单号HFFTB24087601EX,运单编号8232550406,清单编号35062024E001057031,目的地:中国台湾。经莆田海关查检科查验货物中含有“CHANEL”标识香水500支,涉嫌侵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备案号:T2023-153996);含有“DIOR”标识香水500支,涉嫌侵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备案号:T2021-113368);含有“BURBERRY”标识衣服20件,涉嫌侵犯博柏利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备案号:T2021-104489、C2019-84832);含有“LOEWE”标识衣服40件,涉嫌侵犯落维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备案号:T2023-152530),以上货物货值人民币8900元。6月3日莆田海关联系商标权利人,权利人均确认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莆田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6月11日,莆田海关依法将上述货物予以扣留。

  经调查,莆田市旭达通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1060件货物使用的“CHANEL”、"DIOR"、“BURBERRY”、“LOEWE”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莆田市旭达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海关查获情况说明、海关提取的货物照片、相关权利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当事人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关扣留决定书》(福莆关知扣字〔2024〕 0001 号)及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890元。(罚款缴款银行:中国银行莆田分行,户名:待报解财政收入——罚没款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7月1日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