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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海关关于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关缉违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7-16 14:24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关缉违字〔2024〕1号

  当事人: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315326080H,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鹏程大道五路1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4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醋酸丁酸纤维素,报关单号分别为:350120210011623053;350120210011623329; 371120220000001265;350120220012511146; 371120220000074491;223120220000833804; 350120220012518177;350120220012525439; 350120220012527788;350820220082506083; 371420220000057888;371120220000319775; 792820220000021707;350120220012574280; 371720220000053958;371120220000393132; 371120220000442531;371720220000067057; 232720220272732135;371120220000468397; 190320220032661656;371120220000485314; 350120220012608233;371720220000076196; 371420230000001053;371420230000004899; 371120230000084431;371120230000105655; 371720230000014669;371120230000142111; 371120230000180333;371420230000035969; 193420230000006334;371120230000197921; 371720230000027400;371420230000039651; 940420230000039256;350120230013567095; 371720230000041640;371420230000062695; 371120230000366447;共计41票,申报税则号列均为 3912110000,适用出口退税率13%。经海关归类,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3912900000项下,适用出口退税率0。 经计核上述41票报关单,申报数量共计230220千克,申报FOB价格共计1439376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销售合同、记账凭证、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企业报告和情况说明、归类确认复函、营业执照、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税则号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罪认罚,以及涉案货物价格、出口退税率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三元支行(账号: 9094380018535012)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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