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000036931723/2024-0000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09日 | |
| 【标 题】 | 福州海关关于发布《福州海关对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办法》的公告 | ||
为了加强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福州海关对《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办法》(福州海关2014年第4号公告)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福州海关对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办法》(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州海关2014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福州海关对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
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4号、235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平潭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
海关通过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账册,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条 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以及交易市场的有关场所,海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交易市场内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海关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备案管理。
第五条 进入交易市场的进境货物,仅限海关总署确定并发布的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商品。进入交易市场的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商品暂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台湾地区进口到交易市场的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卷烟,可以免于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市场。
第六条 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购买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商品总值在人民币6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仅限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商品及数量限制按照海关总署规定执行。超出规定数量的,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进交易市场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交验有关单证,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在交易市场与港区之间运输原产于台湾地区商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且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交易市场内监管仓库、商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仓库管理方和商户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批准存放货物的范围、商品种类和仓库管理规定开展业务,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交易市场内监管仓库、商户实施监管。
第十条 在交易市场内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规定办理商品入库、出库、销售、核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进口、台湾地区居民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出口以及进出交易市场专用码头的船舶,由海关按照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从境外运入交易市场的货物和从交易市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从交易市场内运往市场外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办法》(福州海关2014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