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马关知字﹝2025﹞0013号
当事人名称:宁德蓝钻机电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91350900MA32U67N76
法定代表人:林秋萍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学院路707号二层201室
2025年5月16日,宁德蓝钻机电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委托福州润福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柴油发电机组到委内瑞拉,报关单号为:350120250015547058。经查验,该批货物中商品:1、有活塞138个、活塞环组件138个、活塞销138个、活塞销挡圈108个、气缸套90个、机油滤清器滤芯186个、空气滤清器芯152个、燃油粗滤芯50个、燃油精滤芯(型号:1000442956A)135个、燃油精滤芯(型号:1000720202)96个,总计货物价值人民币63422元,申报无品牌,实际为有品牌;2、有使用“WEICHAI”商标的柴油发电机组5台,总计货物价值人民币271611元,被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备案号:T2023-143029),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过调查,认为:1、当事人出口的货物品牌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申报出口的货物中有活塞138个、活塞环组件138个、活塞销138个、活塞销挡圈108个、气缸套90个、机油滤清器滤芯186个、空气滤清器芯152个、燃油粗滤芯50个、燃油精滤芯(型号:1000442956A)135个、燃油精滤芯(型号:1000720202)96个,总计货物价值人民币63422元,申报无品牌,实际为有品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2、当事人出口货物侵犯他人商标权,影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申报出口的货物中有柴油发电机组5台,总计货物价值人民币271611元,使用的商标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WEICHAI”标识(备案号:T2023-143029)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出口货物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海关查验记录及查验货物照片,权利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当事人指定责任人及报关企业的责任人的《查问笔录》,当事人指定责任人及报关企业责任人的自述报告、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针对货物品牌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行为,鉴于该部分违法货物价值低于20万元,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三条、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出口货物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7161.2元。
综上所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货物;2、合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7161.2元。(罚款缴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