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榕邮知字〔2025〕001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速谊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企业编码:91350182MA8TGQCN06
法定代表人:李晓航
住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空港大道36号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以跨境电商(9610)方式向榕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申报出口鞋子一批,清单编号为:35092025E007345389、35092025E007345547、35092025E007343865、35092025E007341895、35092025E007345701、35092025E007342549、35092025E007344427、35092025E007346053、35092025E007347305、35092025E007342473、35092025E007342335、35092025E007342593、35092025E007341853、35092025E007342081、35092025E007343359、35092025E007341987、35092025E007342415、35092025E007343609、35092025E007342157、35092025E007345553、35092025E007342619、35092025E007346241、35092025E007345643、35092025E007343107、35092025E007346327、35092025E007346157 。申报货物为鞋子,目的地马来西亚。
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共计鞋子26双,货值611.4美元。经相关商标权利人确认,其中18双鞋子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耐克钩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9-72254)、2双鞋子侵犯“飞人乔丹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3-146429),6双鞋子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权( 备案号T2020-97696)。上述商标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26双鞋子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出口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该批货物申报清单、出口跨境电商查验记录单、相关权利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当事人查问笔录、涉嫌侵权货物照片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户名: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