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不罚字〔2026〕15号
当事人:温州天各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EA8LP873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7号D幢205室-2。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3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监管方式(监管方式代码9610)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一件物流运单编号为81110534579-1,清单编号为35012025E068829167的包裹,申报品名为手串,申报数量1件。
经查验并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实际货物数量为2件,均属于瑞香科(Thymelaeaceae)沉香属(Aquilaria spp.)。沉香属所有种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未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沉香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涉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不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监管方式。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申报资料、查验记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沉香手串数量、贸易方式等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印)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