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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7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6-11 10:19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关于要求将宁德三沙港重新列入国家冰鲜水产品进境口岸名单的建议》(第1873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修订)要求,申请设立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需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口岸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函商直属海关,经直属海关预审通过后,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复。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同意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通过后报海关总署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开展相关业务。海关总署对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的业务,或不符合管理规范和风险防控要求的,将会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

  为此建议,由宁德市政府提请省政府相关部门统筹考虑,按程序对宁德市三沙港区业务发展规划和设立指定监管场地开展可行性评估,并向福州海关发函提出申请,我关将积极给予支持并认真做好对接和相关业务指导,同时加强与海关总署的沟通,积极推动审批及场地的验收工作。

  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福州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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