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关缉违字〔2026〕6号
当事人:福建远胜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远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4KWWE00,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金华路113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不依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收存手续。 2023年12月6日至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手册 C350423A0011项下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进口保税料件共 316票用于生产户外游戏屋,货物均存放于保税仓库。经 查,上述进口保税料件及制成品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所用配 件混合存放于同一仓库,未按规定在专属区域隔离存放,存在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未分开管理的情形。经计核,该部分违法事实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948376.92元。
(二)保税料件单位耗料申报不实。 2023年12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当事人在手册 C350423A0011项下以进料加工方式申报出口户外游戏屋一 批,包括成品1与成品2。经查,成品1共涉及出口报关单 42票,合计出口游戏屋3294套,其中用于包装的料件3木托 盘申报单耗为0.341个/套,申报使用托盘1123个,实际单耗 为0.25926个/套,实际使用托盘854个,差额269个;成品 2共涉及出口报关单34票,合计450套游戏屋,包装所用料件3木托盘申报单耗为0.25926/套,申报使用117个托盘,实 际单耗为0.18519个/套,实际使用83个托盘,差额34个。当 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涉及差额托盘共计303个,货 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898.15元。
(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2023年12月5日至2025年11月18日期间,当事人未经海 关许可,擅自将手册C350423A0011项下14项成品共33套样 品邮寄至深圳必维华法商品检定有限公司、欧陆检测技术 服务(东莞)有限公司、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等第三方检测机构用于产品检验,上述送检货 物未予收回。经计核,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31731.3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445.47元,关税滞纳金人民 币171.46元,增值税滞纳金人民币348.40元。
(四)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 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 20项,报关单号352020240204500560,实际除第1项商品木 制阳光房为一般贸易外,第2至第20项商品塑料滑梯、标 牌、涤纶攀爬绳等监管方式均为进料料件复出口,涉及货 物价值人民币14959元。
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出口2项 货物,报关单号350420240044505645,其中第1项户外游戏 屋申报单价227.2924美元,申报数量180套,实际应为5套;第2项户外游戏屋申报单价468.4361美元,申报数量5套,实际应为180套。上述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8167.22元。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出口2项 货物,报关单号350420250045505717,将第1项户外游戏屋 对应手册备案第23项成品错误申报为第21项成品,涉及货 物价值人民币130975元。
(五)保税货物灭失、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海关核查,截至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从事加 工贸易业务期间,保税料件实际数量与海关账册记录不 符:料件3木托盘短少8个,料件22塑料字母桶短少480个, 料件29地钉短少37个,料件59无纺布胶带短少1卷。当事人 未能就上述短少情事提供正当理由。经计核,涉及货物价 值共计人民币39568.8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626.58元。
以上事实有海关核查情况记录表、企业仓库现场照 片、出口货物报关单、寄样送检货物样件接收证明、加工 贸易手册、税款计核相关函件、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 明、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改托单耗证明、 进口料件数据核对表、托盘实际使用情况表、料件入库证 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调查事实,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保税料件、成品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未分开管理行为的处理。 当事人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混合存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九 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程序性违规,危害后果较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 第182公告)第八条第七项第四目所列之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公告)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科 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二)对单耗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理。 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 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程序性违规,危害后果较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 2023年第182公告)第八条第七项第四目所列之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公告)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科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对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行为 的处理。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寄样送检,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公告)第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四)对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理。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数量、贸易方式、备案成品型号,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五)对保税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行为的处 理。 当事人在经营海关监管货物期间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 提供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公告)第十二条第 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第十项、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9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前往中国银行三元支行(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24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