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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海关关于平潭清一色贸易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违字〔2026〕48号)

发布时间:2026-09-24 10:48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违字〔2026〕48号

  平潭清一色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雨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ET8AH839。

  地址:福建省平潭县中山大道中段155号佳园小区南区10号楼1单元801室。

  2026年3月5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直购出口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至台湾(提运单号TEPTTP260230015),申报为小电机5000件,申报货物价值150元,实际货物为磁铁5000个、重量7.65千克。经鉴定,涉案磁铁中含有镝,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1C905.a项下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口时应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人民币150元。

  上述事实有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微信往来记录、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退运申请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该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减轻科处平潭清一色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建自贸区平潭片区分行,银行地址:平潭县天山北路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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