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关缉违字〔2026〕90号
当事人:福州市协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3MM144R。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村41段1-4地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351320250135532254,其中方管、钢板、镀锌管等钢铁产品申报总价14958.72美元。因船公司临时更改航行计划并更换船舶,原定2025年12月25日开航变更为2026年1月3日。上述涉案钢铁产品于2026年1月3日出口离境。
根据《关于公布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79号)及《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涉案钢铁产品需申领并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申领且未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违规行为。当事人于2026年1月16日、1月20日向商务部门申领补办了涉案钢铁产品的相应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能主动补办出口许可证,亦能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50号;缴款账户名: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账号:9095640018535000)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