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外贸快速发展,适应开发和利用珠江,发展外贸运输的需要,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广西贵港港与广东南沙港之间使用境内船舶(以下简称“穿梭巴士”)在珠江水域开展承运转关货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穿梭巴士”必须为广州港集团船务有限公司穿梭巴士营运中心或广西贵港爱凯尔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境内小型船舶。
二、使用“穿梭巴士”船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属转关运输,有关运输企业须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以下简称《转关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广西贵港港与广州南沙港之间承运转关货物的境内船舶,船舶所属运输企业须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备案手续按照《转关办法》)等规定办理。“穿梭巴士”在航行、停泊期间,必须携带注册登记证书、《船舶监管薄》,以备海关核查。船方须保证将转关货物及时、完整地运到指定港口,并向海关申报。
三、有关船舶、货物、指运地和启运地监管场所须具备海关监管条件。
承运转关货物的“穿梭巴士”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同时,内外贸货物不能同船运输。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和《转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穿梭巴士”船舶承运的转关货物,须由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施加相应封志。
《转关办法》第四条规定:“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因此,对于“穿梭巴士”往来的广州南沙港、广西贵港港,南沙港海关监管区、贵港罗泊湾海关监管区为转关货物的存放及操作场所。“穿梭巴士”在承载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在未设海关港口加载、装卸货物。
四、“穿梭巴士”的负责人要经海关培训并考试。未经培训或虽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海关不予批准。
五、根据《转关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海关对“穿梭巴士”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穿梭巴士”途中不得随意停靠。“穿梭巴士”不得出入境。
“穿梭巴士”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运带未经海关放行的个人物品。
六、转关数据管理。对舱单数据等有关转关数据的管理按《转关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2001}1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进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核销手续,按《转关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穿梭巴士”装载的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如遇水损或发生意外事故,船方应及时向指运地、出境地海关书面报告。海关在查明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行为的,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OO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