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的规定,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现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公告2004年第3号、第4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的规定,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现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公告2004年第3号、第4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南宁海关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 65号 邮编:530021 电话:0771-5398555 5398666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