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000036931723/2025-00028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14日 | |
| 【标 题】 | 福州海关关于授予隶属海关关长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批准权的通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等规定,福州海关关长林劲松决定授予福州海关所属隶属海关关长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批准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隶属海关承担的职责范围,授予相应隶属海关关长行使下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批准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具体条文内容见附件。
二、上述授权在授权人任职期限内有效。各隶属海关关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批准行使有关权力,签发有关法律文书。对于因履行职责不当造成授权事项违法甚至导致败诉赔偿的,追究被授权人的责任。
三、被授权人不得将权力转授他人。
隶属海关关长职务发生人员调整的,自任(免)职文件印发之日起由接任人员行使相应的批准权。
隶属海关关长空缺时,由该关主持或者临时负责全面工作的副关长代行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权。
四、《福州海关关于授予隶属海关关长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批准权的通知》(福关法发〔2022〕17号)已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