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公 告
2018年 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南宁海关(原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不适应海关监管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桂检法〔2008〕154号)、《广西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桂检法〔2013〕48号)、《广西检验检疫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管理规定》(桂检法〔2013〕212号)、《广西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检验检疫备案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桂检食〔2005〕104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