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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南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可以按照《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公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及相关公告要求,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变更、注销的行政许可申请,由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并进行审批。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南宁海关2017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南宁海关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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