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试点”)业务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联合公告〔2016〕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联合公告〔2018〕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一般纳税人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一般纳税人试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采购、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二)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物流、库存、生产等进行管理。
(三)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
(四)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一般纳税人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并且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管理及以上。
二、企业申请开展一般纳税人试点,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明企业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试点的相关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年审报告。
(三)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简介。
三、海关对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行账册管理。
(一)对试点企业加工贸易货物采用“E”账册进行管理。
试点企业使用《进(出)口报关单》申报办理“E”账册项下货物的进出境、进出区手续。
(二)对试点企业保税维修货物采用H账册管理;对试点企业仓储物流货物采用HW账册管理;对试点企业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的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采用HD账册管理,或是采用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二区域系统”)相关账册进行管理。
试点企业使用《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申报办理“H”、“HW”、“HD”账册项下货物的进出境、进出区手续。使用《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核注清单》申报办理金二区域系统相关账册项下货物的进出境、进出区手续。
(三)对非保税货物采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相关账册进行管理。
试点企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非保税货物入(出)区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申报办理非保税货物账册项下货物的进出区手续。
四、试点企业“E”账册项下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2013年第7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试点企业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定的核销周期内办理“E”账册的核销手续,核销的具体操作按“E”账册核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试点企业自用设备在海关监管年限(36个月)内暂免进口税收。试点企业应按照上一年产品内外销比例缴纳税款,外销比例部分免征税款,内销比例部分补缴税款,其中内销金额为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外销金额为企业出口报关金额(含上年度企业所有出口报关单、出境备案清单金额,汇率按照贸易统计方式折算)。
(一)上年度暂免进口税收额=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税收额/36×上一年度自用设备在区月数。
(二)按内销比例补征税额=自用设备年度暂免进口税收×〔内销金额/ (内销金额+外销金额)×100%〕。
(三)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海关申报上一年度货物内外销比例情况,并于3月底前办理设备补税手续。
(四)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试点企业间转让自用设备的,自用设备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五)试点企业首年的内、外销货物金额计算时间段为开始试点日期至当年年底。
(六)试点企业在办理自用设备内销补税时,监管方式填制“后续补税(9700)”进行申报。
(七)试点企业按照内外销比例缴纳自用设备税款的,可申请按照其持有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所列明的税种、税额,办理税款减免手续。
七、同一试点区域内试点企业之间非保税货物流转的,由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填报《核放单》记入各自非保税货物账册;试点企业之间保税货物转入非保税账册的,转出企业按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后,由转入企业填报《核放单》记入其非保税货物账册。
同一试点区域内试点企业非保税货物转入非试点企业保税账册的,转出企业按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填报《核放单》记入其非保税货物账册,有关货物应当办理实货监管手续;非试点企业保税货物转入试点企业非保税账册的,由转入企业按规定办理进口征税手续,并填报《核放单》记入其非保税货物账册。
试点企业内部保税货物转入非保税账册的,由其按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并填报《核放单》记入其非保税货物账册。
八、试点企业应配合海关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货物进行检查。
九、试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整改。整改期间,海关可暂停办理企业除非保税货物出区以外的其它试点业务。整改结果经海关认可后,恢复试点企业相关业务。
(一)企业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企业擅自串换保税货物账册与非保税货物账册上货物的;
(三)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自用设备补税手续的;
(四)海关发现企业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
十、本公告自2018年5月10日起施行。
南宁海关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