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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4号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列明商品,若未列入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国别清单及税目税率,能否适用非洲建交国零关税政策,应依据哪份公告执行?

发布时间:2026-06-09 09:38 文章来源:南宁海关 【字体:
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4号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列明商品,若未列入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国别清单及税目税率,能否适用非洲建交国零关税政策,应依据哪份公告执行?
回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举措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具体国别清单及相关税目税率按该公告执行。零关税适用于有关非洲建交国原产货物。为此,海关总署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4号),明确了判断货物是否为非洲建交国原产的标准。该办法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在一非洲建交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货物时判定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标准之一,不是该货物是否实施零关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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