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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邮寄卷烟进境计税价格确定口径的咨询

编号:2026090208505914666浏览数:36

姓名

liaoxiaopang

留言时间

2026-09-02 08:50:59

留言内容

本人拟从日本网站购买卷烟 90 支(约 0.090 kg)用于个人自用,不对外销售。商家出具的费用明细如下,并已注明“不含产生的关税费用”: 商品总额:2700 日元(约 113 元人民币) 运费:1450 日元 服务费:270 日元 包装费:300 日元 国际结算费:120 日元 实付金额:4840 日元(约 204 元人民币) 现咨询: 1. 计税价格应按商品总额 2700 日元(约 113 元),还是按实付金额 4840 日元(约 204 元)确定? 2. 上列运费、服务费、包装费、国际结算费均在实际购买价格之外单独列明,是否均不计入计税价格? 3. 本人实际购买价格(约 1.26 元/支)未达《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1 元/支)的 2 倍,应以实际购买价格还是表列价格计税? 4. 若按约 113 元计征(税率 50),应征税额约 56.5 元,是否须全额征收?若按 90 元计征,税额 45 元,是否适用 50 元以下免征规定? 因该笔税额恰处 50 元免征临界点,口径不同将直接决定是否征税,特此咨询,盼复。

问题分类

行邮监管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单位

南宁海关

处理时间

2026-09-04 11:35:00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和《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下称“《公告》”)有关规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公告》规定的价格确定。对于实际购买价格外单独列明的国际运费,原则上不计入计税价格。若实际购买价格已包含国际运费,但进境物品所有人无法提供客观量化凭证的,海关不予扣除。对应征税额在五十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有其它海关业务问题咨询,欢迎拨打南宁邮局海关电话:0771-4898120。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