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海关按照《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和《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有关规定,确定进境物品计税价格。对于实际购买价格外单独列明的国际运费,原则上不计入计税价格。若实际购买价格已包含国际运费,但进境物品所有人无法提供客观量化凭证的,海关不予扣除。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器械。”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规定,“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规定,“‘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如您的包裹超过“自用、合理数量”,将不能按照《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进行通关,需要按照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或退运手续。如有其它海关业务问题咨询,欢迎拨打南宁邮局海关咨询如下0771-4898120。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